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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展高效农业规模化,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和晶益效益,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泰来县同合农机股份制合作社,合作社住所:和平镇同合村,主要业务范围:田间整地、农田耕作、收获运输、水稻种植。

    第三条  本社是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体,吸收资金、生产技术、市场信息等其他生产要素共同入股经营,实行"依法注册、折资入股、企业化管理"的方式,按股权进行分配。

    第四条  本社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并依法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社员。

    (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入股的农民。

    (二)根据本社需要,以资金、机械设备、办公场所等有形资产和生产技术、市场信息、管理经验等无形资产向本社投入者。

    (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户,按人民政府颁发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认定的农户为依据,以农户签字土地确认记载的承包面积数为准。

    (四)股份制合作社应当置备社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六条  股权设置。合作社设置的总股权数以当年实际参股经营股数为准。分土地股、投资股和折资股,土地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股份份额以该户入股的土地面积多少来确定,合作期限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现金投资入股,每多少元为1股;资产、资源、生产技术、市场信息、管理经验等其他生产要素,股权折算方法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具体讨论确定。

    第七条  本社需向入股的农户颁发股权证书,作为社员所有者权益和记载各财务年度分配的凭证,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颁发给社员的股权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八条  个人股权的收益可以继承、馈赠;农民土地股权,在二轮承包期内,经本社和村委会同意可以内部转让但不可以抵押,合作社可以在签订的土地入股协议期限内,对入社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预期收益权进行抵押。

    第九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入股份额享受利益分配;

    (三)查阅社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对本社的土地使用用途及经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优先参加合作社的付酬劳务;

  《七)社员入股自愿、退社自由,有权提出退股,退社时需提交申请请求报社员代表会议或社员大会批准。

    第十条  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积极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义务;

    (二)支持本社土地规模经营、开发、储备和管理;  

    (三)服从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调整;

    (四)不得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五)履行入社的相应承诺。

    第十一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

    第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半数社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社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在选举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交易量(额)标准由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听取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财务分配方案;

    (五)决定聘任和解聘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代表推荐,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由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社签暑本社社员股权证书,对外签订相关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杜员代表大会决谈:

  (三)向杜员代表大会提议,并按照社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牡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直接聘任和解聘本社一般工作人员:

    (四)制定本社发晨计划、投资方案和年度分配方案,操交杜员代I大会审议,并实施社员代表大会批准的各类方案:

  《五)决定入股土地的经营方式,选择合作对象,决定成员加入、股权继承、奖助等事项(六)接受、答复、处理社员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决议、决定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由社员代表推荐,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由理事和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兼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社社务、财务,并在社员代表大会上公布结果;

    (二)当理事会损害本社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本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设经理1人。经理可由理事兼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挪用本社资金、资产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健全财务制度,接受有关财务管理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社实行同股同利,土地股、投资股和折资股均按股份分红。为维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考虑土地不可再生性的特殊性质,可以适当提高土地股占股比例,具体比例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社盈余可以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农民土地以低于土地市场价格450元/亩作价入股(市场价格为600元/亩),效益分配顺序:生产成本支出、土地租金支出、机械设备折旧支出、20% 人员管理费、20%公积金、按资金投入折股分红。在分红阶段,按照农户土地现金股农机合作社国投股量化份额和合作社发起人现金股进行分红,在合作社开始运营时期,为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入社的积极性,增加股民的红利收入,合作社发起人主动将分红比例降至20%,将股民分红比例增加到80%,合作社发展两年后具体分红比例由社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社每年分配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社员凭《股权证》领取红利。

    第二十七条  本杜对国家财政以股份制合作社为依据发放的扶持补助资金,均按股权数直接发放给入股农户。

    第二十八条  合作杜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宣告成立。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的合井与分立由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合作社的合井与分立均处理好债权和债务关系由合并或分立各方签订合并或分立协议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  合作社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代表大会决定解散经代表大会决议可布终止、解散。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理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因,确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合作社财产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清算小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经审计验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工商部门和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合作社终止、解散。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 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法或者理事会2011)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杜理事会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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